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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網路犯罪的行為方式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89W)

尋釁滋事網路犯罪的行為方式有哪些?

尋釁滋事網路犯罪的行為方式有哪些?

1、利用資訊網路辱罵、恐嚇他人的認定及處理

《解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利用資訊網路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該款規定反映出資訊網路的工具性特徵。實踐中需要把握以下兩點:

(1)如果利用資訊網路辱罵特定的個人,則可能存在尋釁滋事罪與侮辱罪的競合。如果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應按照《解釋》第九條的規定,依照處罰較重的罪即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2)要嚴格入罪標準。辱罵、恐嚇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同時對社會秩序造成了現實的破壞。對於一些網民在網路上發洩不滿,辱罵他人的,要重在教育,強化管理,一般不要輕易適用本款規定按犯罪處理。

2、在資訊網路上編造、散佈虛假資訊,起鬨鬧事的認定

《解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編造虛假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資訊,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資訊網路具有明顯的公共屬性和社會屬性。網路社會已經與現實社會融為一體,成為現實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網路資訊必然會對現實社會產生直接的、實實在在的影響。顯而易見,編造虛假資訊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起鬨鬧事,進而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此類行為具有現實的社會危害性,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尋釁滋事罪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尋釁滋事犯罪多發生在公共場所(也有一些發生在偏僻隱蔽的地方),常常給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造成損害,但是尋釁滋事罪一般侵犯的並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個社會挑戰,蔑視社會主義道德和法制。

(二)客觀要件

本條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行為方式具體規定為: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隨意毆打他人,是指出於耍威風、取樂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毆打相識或者素不相識的人。這裡的"情節惡劣的",是指隨意毆打他人手段殘忍的,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造成被毆打人自殺等嚴重後果的等等。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是指出於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追趕、攔擋、侮辱、謾罵他人,此多表現為追逐、攔截、辱罵婦女。這裡的"情節惡劣的",主要是指經常性追逐、攔截、辱罵他人的;造成惡劣影響或者激起民憤的;造成其他後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或者侮辱婦女的,則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有公私財物,是指以蠻不講理的流氓手段,強行索要市場、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財物,或者隨心所欲損壞、毀滅、佔用公私財物。這裡的情節嚴重的,是指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的公私財物數量大的;造成惡劣影響的;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造成公私財物受到嚴重損失的等等。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是指出於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製造事端,擾亂公共場所秩序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是指公共場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壞,引起群眾驚慌、逃離等嚴重混亂局面的。

行為人只要有上述四種情形中的任意一種,就構成尋釁滋事罪。但在審判實踐中,行為人往往既“強拿硬要”,又“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後“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行為人為滿足其尋求精神刺激、開心取樂的流氓動機一般會實施多個行為,這時只以本罪一罪認定。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l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即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其動機是通過尋釁滋事活動,追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上的空虛。

綜合上面所說的,如果犯罪人員在網路上尋釁滋事的話那麼也是屬於犯罪的,但對於網路尋釁也是必須要有構成條件的,如果達到了法律規定的條件,那麼就會發此罪的條例來進行處罰,所以,公民千萬不要挑戰法律,這對於自己來說也是無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