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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的認定是怎樣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03W)

一、尋釁滋事的認定是怎樣的?

尋釁滋事的認定是怎樣的?

依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監禁或者管制:

第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第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第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第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至十年以下監禁,可以並處罰金。

兩高一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37條規定,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第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第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第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罪與非罪的區分

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我們認為,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於情節嚴重應該綜合以下幾個方面因素進行分析:

1、行為的方式和手段。行為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採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等。

2、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後果。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為直接對社會造成損害。間接不良後果是指行為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引起的損害。行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重要因素。

3、行為的時間和地點。同一行為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場所的滋事活動當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表明了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決定著行為人接受改造的難易程度。是否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重要方面。

如果行為人僅僅是結夥鬥毆等一般的違法行為,不足以上升到刑事處罰的層面,則可能判處500元罰款。如果行為人多次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嚴重的傷害後果等情況,則可能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儘量遵守社會秩序,減少可能發生的危害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