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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尋釁滋事罪 | 尋釁滋事情節惡劣的行為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8W)

如何認定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情節惡劣的行為有哪些

根據法律中對尋釁滋事罪的定義,有的人就認為這是指行為人出於耍威風、取樂等不健康動機,沒事找事,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其實這樣的理解並沒有多大問題,但現實中也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認定之後,才能確定行為人是否構成此罪。那到底應該如何認定尋釁滋事罪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如何認定尋釁滋事罪

1、行為的方式和手段。行為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採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等。

2、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後果。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為直接對社會造成損害。間接不良後果是指行為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引起的損害。行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重要因素。

3、行為的時間和地點。同一行為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場所的滋事活動當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表明了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決定著行為人接受改造的難易程度。是否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重要方面。

二、尋釁滋事情節惡劣的行為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持凶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三)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以上就是尋釁滋事罪如何認定,尋釁滋事情節惡劣的行為的全部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因為法律知識不足,很多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都認為尋釁滋事行為就是打架鬥毆行為,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就可以了。整個訴訟過程中,一點都不著急,也沒有進行有效的辯護,最後被叛了刑,才措手不及。涉嫌尋釁滋事罪,我們建議您儘快委託專業刑事辯護律師進行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