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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危險駕駛罪既遂的定罪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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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對危險駕駛罪既遂的定罪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對危險駕駛罪既遂的定罪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刑法》的規定危險駕駛罪既遂的定罪標準具體如下: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

所謂危險駕駛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危險駕駛罪的主、客觀要件應表現為:

(一)主觀方面。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狀態的發生。

基於生活經驗,一個具有正常思維的人應當意識到醉酒駕駛和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會對周圍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造成威脅,因此應當採用各種方法避免這種行為的發生。

(二)客觀方面。此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且情節惡劣。因此構成此罪要求在客觀行為方面,要同時滿足四個方面的條件:

(1)行為條件: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

(2)空間條件: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要在道路上進行。

(3)物件條件:駕駛的是機動車。

(4)情節條件:情節惡劣。

已經獲得了駕駛證的駕駛員若是在道路上實施追逐競駛等的危險行為,那麼一旦導致了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發生,那麼參與追逐競駛的駕駛員不僅會需要向事故的受害者支付民事賠償金,還有可能會被法院判處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