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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既遂的定罪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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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盜竊國家機關印章罪判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對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既遂的定罪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2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檔案、印章的。

私刻公章的,要看對社會危害的大小,來處罰,或者判刑。情節較輕的,可以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3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竊其他單位如企業(包括國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村組織等印章的,不構成犯罪。注意如果是偽造、變造這些單位印章的行為要另說,只是偷取行為不構罪,盜竊印章後有後續行為的也另說(比如盜竊印章去詐騙)。

二、盜竊國家機關印章罪的客觀條件

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盜竊、搶奪或者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印章的行為。盜竊的必須是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才能構成本罪。如果所盜竊的不是公文、證件、印章或者雖是公文、證件、印章但不屬於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亦不能構成本罪。偽造的公文、證件、印章也不能滿足本罪的構成要件。構成犯罪的,應當以他罪如盜竊罪、盜竊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等治罪。

所謂搶奪,即公然奪取,是指當著公文、證件、印章所有人、保管者、使用者的面而突然奪取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既可以是乘人不備,又可以是在他人有備的情況下公然奪取,如在保管人患病、中輕度醉酒減弱防護能力但神智清醒的情況下公開奪取等。構成犯罪的,應是構成他罪如搶奪罪、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等。

所謂毀滅,其方式多種多樣,如撕、扯、燒、浸、塗、汙等等。既可以表現為作為,又可以表現為不作為、如不小心將公文掉入水中、火中而不立即採取措施讓其隨水漂流、浸溼或燒掉,亦可構成本罪。

總之,盜竊國家機關印章罪判刑標準,偽造或者盜竊國家機關印章,情節較輕的,將要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如果故意毀滅、盜竊、偽造國家機關印章之後進行其他違法活動,情節嚴重的,比如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國家機關嚴重信譽損害的,要被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