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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其量刑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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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其量刑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近年來,大量交通案件接踵而來。其中頗為受關注的是危險駕駛罪,那麼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這個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什麼內容呢?而要是構成危險駕駛罪其量刑標準又是怎樣規定的?我們一起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什麼是危險駕駛罪

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

1、危險駕駛罪侵犯的客體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是指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相關聯,通過一定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設施反映出來的維護通行安全的某類社會管秩序。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是指機動車駕駛人在道路行駛過程中相互攀比駕駛速度而快速行駛、為超越他人車輛而追逐行駛、超越限速的規定行駛等。

所謂“情節惡劣”,是指行為人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形十分危險且不服從交通管理部門制止,多次因追逐競駛受到交通管理部門制止或處理,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造成不良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等。

3、構成危險駕駛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任何人實施危險駕駛機動車的行為都可以構成犯罪。對於雖有駕駛技術但沒有駕駛執照的人實施危險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也構成本罪。

4、本罪行為人在主觀方面是出於故意,並且一般是直接故意。在少數情況下也可能由間接故意構成,如受車主要求進行危險駕駛,就是一種放任性的間接故意行為。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危險駕駛罪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

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綜上可知,危險駕駛罪其量刑標準是處拘役,並處罰金。而我國對拘役的刑期規定是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雖然處罰不重,但此時仍然會留下案底,對行為人日後的生活、工作產生影響。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南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