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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危險物質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規定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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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搶奪危險物質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規定是怎麼樣的?

搶奪危險物質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規定是怎麼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依照本條之規定,犯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危險物質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數量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盜竊、搶奪軍用槍支的;

(三)盜竊、搶奪手榴彈的;

(四)盜竊、搶奪爆炸裝置,危害嚴重的;

(五)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刑法中搶奪危險物質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立案。

本罪是危險犯,只要行為人實人實施了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並且足以威脅不特定的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不要求造成嚴重後果,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逃究。

三、搶奪危險物質罪的主觀要件有哪些內容?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而故意竊取、奪取。如果不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而竊取、奪取的,如出於非法佔有財物的目的行竊,盜竊了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不構成本罪。行為人如果將無意中竊取的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隱匿不交,則構成私藏槍支、彈藥、爆炸物罪。至於行為人出於何種動機竊取、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一般不影響犯罪的成立,只是可能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搶奪危險物質的行為只要危害了公共的安全,那麼必定就會承擔法律責任,一般在對犯罪人員進行處罰的時候就會以搶奪的數量,還有造成的危害性來進行判決,這樣才能讓違法者承擔起該有的刑法責任,所以,不同的情形所承擔的刑法就會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