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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既遂定刑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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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既遂定刑標準是怎樣的?

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既遂定刑標準是怎樣的?

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既遂定刑標準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同時還侵犯國家的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物質管理制度。本罪是涉及到危險物件的犯罪,但並不表現為對這種物件的破壞,也不具有投放危險物質等罪一經實施即會同時造成多人死傷或公私財產廣泛破壞的特點。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的行為。非法買賣核材料是指違反國家對核材料的管制規定,未經國關都門批准,以金錢或者實物作價,擅自購買或銷售核材料。非法買賣核材料具體有三種情況:一是沒有經過國家有關門的批准而擅自購買或銷售核材料,二是超出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種類而購買或銷售核材料;三是超出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數量購買或銷售核材料。買賣包括購買與銷售兩種行為,行為人只要實施了購買與銷售兩種行為之一的,即為非法買賣核材料,並不要求行為人既實施了非法購買行為,又實施了非法銷售行為,才成立非法買賣核材料。非法買賣核材料,既有以金錢為交換條件的非法買賣,也有以實物為交換條件的買賣;既有個人之間的非法買賣,也有單位之間的非法買賣;還有單位與個人之間的非法買賣。如果明知是走私進口的核材料而直接向走私人購買,或者明知是走私人購買核材料進行走私出口而賣給走私人核材料,或者在內海、領海收購、販賣核材料,沒有合法證明的,則不構成本罪,應以走私核材料罪論處。

所謂非法運輸核材料是指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擅自將核材料從此地運往彼地,使核材料在空間上發生轉移的行為。從運輸形式來看,有陸運、水運、空運等。由於核材料是一種放射性物質,因而對核材料的運輸有嚴格的技術要求,故一般不可能採取肩挑背扛、隨身攜帶的方式非法運輸核材料。從運輸的空間範圍來看,必須是在我國境內非法運輸,不包括非法運輸上述物品出人國(邊)境的行為。為走私而違反我國的對外貿易管制,逃避海關監管或邊防檢查,非法運輸核材料進出國(邊)境的,則構成走私核材料罪。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是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非法買賣、運輸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同時實施了這兩種行為,也只構成一罪,而不實行數罪併罰。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根據本條第3款的規定,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非法從事買賣、運輸核材料的活動,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應按本罪論處。

(四)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核材料而非法買賣、運輸,其動機則可能多種多樣,有的為了營利,有的為了實施其他犯罪。不同的動機一般不影響定罪。

具由毒害性、放射性等的物質屬於危險物質,任何可以接觸到此類物質的公民,都必須要按照既定的規定來使用此類物質,不得將此類物質售賣給沒有購買資格的單位或者是個人,否則若是實施了此種非法買賣行為,相關的銷售職員可能會由於犯了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而被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