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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假冒註冊商標罪既遂的定罪標準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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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對假冒註冊商標罪既遂的定罪標準是怎麼樣的?

刑法對假冒註冊商標罪既遂的定罪標準是怎麼樣的?

1、對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商標管理法律、法du規,假冒他zhi人註冊商標,達到本規定立案標準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違法所得(即銷售收入,下同)數額達到下列標準的,應予立案:

(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2)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同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犯罪人通謀,為其提供製造、銷售、使用、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以假冒註冊商標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3、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情節嚴重,應予立案:

(1)具有本規定第二條第(1)項所列行為,非法經營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具有本規定第二條第(3)項所列行為,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在二萬件(套)以上的。

4、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雖未達到第二條第(1)、(3)項或第三條規定的標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視為情節嚴重,應予立案:

(1)因假冒他人註冊商標,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兩次行政處罰又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

(2)假冒他人已經註冊的人用藥品商標的;

(3)利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假冒商標商品或者偽造、擅自制造的他人註冊的商標標識的;

(4)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國際影響的。

5、企業事業單位具有上列行為達到第二、三、四條立案標準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予以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凡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具有直接聯絡的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案件,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認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案件,也可自行立案偵查。

二、假冒註冊商標罪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2、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2、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三)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註冊商標犯罪,又銷售該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四)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註冊商標犯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併罰。

(五)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相關規定處罰。

綜合上面所說的,假冒註冊商標這種行為違反了國家商標管理的法規,在沒有得到商標所有人的同意之下而進行假冒註冊,只要造成他人的利益受損,必定就要承擔法律責任,而執法人員在認定的犯罪基礎上也會結合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讓違法者為自己的行為付出該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