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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如何規定危險駕駛罪既遂量刑標準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98W)

一、刑法中如何規定危險駕駛罪既遂量刑標準?

刑法中如何規定危險駕駛罪既遂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危險駕駛案件中辯護律師的權利有哪些?

①接受委託擔任辯護人的權利。

②查閱、摘抄、複製案件材料權和會見通訊權。

③調查取證權。

④審查起訴階段提出辯護意見權。

⑤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權。

⑥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權利。

⑦對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

⑧代理申訴、控告權。

⑨依法獨立進行辯護權和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⑩拒絕辯護權。

三、涉嫌危險駕駛罪滿足什麼條件才能判緩刑?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駕駛員要非常清醒的認識到,駕駛員在道路上的這些違章駕駛行為,情節嚴重到一定程度就構成了犯罪,若構成危險駕駛罪,除了會被判刑,基本上都會弔銷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因醉駕被吊銷駕駛證的,最低5年內都不能再考取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