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怎麼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一條 【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資訊,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資訊,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認定標準是
1、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可以委託的辯護人範圍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三、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資訊案件中辯護人的權利有哪些?
①接受委託擔任辯護人的權利。
②查閱、摘抄、複製案件材料權和會見通訊權。
③調查取證權。
④審查起訴階段提出辯護意見權。
⑤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權。
⑥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權利。
⑦對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
⑧代理申訴、控告權。
⑨依法獨立進行辯護權和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⑩拒絕辯護權。
在司法實踐中,單位也可以構成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單位編造相關虛假資訊的,罰金的部分由單位交,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的判罰標準也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