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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怎麼判?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82W)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的規定,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是指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的虛假資訊,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新刑法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怎麼判?

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資訊,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編造並且傳的傳播。編造、傳播行為必須同時成立才能構成本罪。不然,雖然編造了虛假的資訊但沒有加以傳播,或者雖然傳播了虛假資訊但這資訊不是自己所編造,如道聽途說後又散佈給他人的,就不應以本罪論處。當然,行為人編造後故意要他人傳播的,亦應認定為其既編造了且加以傳播。他人被人要求傳播,其如果明知所要其傳播的虛假資訊是編造的,對他人也應當以本罪行為論處。但他人如果不知道是要求人編造的,則不宜認定為本罪的既編造又傳播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沒有編造,而是將所取得的資訊加以利用或洩露,如屬內幕資訊,則應以內幕交易或洩露內幕資訊行為論處。期貨交易市場,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後果為必要。如果沒有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未造成實際危害後果或雖然擾亂了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了實際危害後果但不屬於嚴重的後果,亦不能構成本罪而以本罪定罪科刑。所謂造成嚴重後果,主要是指因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證券、期貨價格強烈波動;在投資者中引起了恐慌,大量拋售或購買證券、期貨合約;給投資者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等等。

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資訊,是對證券,期貨市場的嚴重損害。並且會給證券期貨價格帶來強烈波動,造成投資者的恐慌。這種行為是非常嚴重的行為,很有可能導致一定的經濟損失和惡劣的社會影響,從而造成不可彌補的後果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