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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資訊罪處罰標準細分怎麼樣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02W)

一、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資訊罪處罰標準細分怎麼樣

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資訊罪處罰標準細分怎麼樣

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

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資訊,擾亂證券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其不僅會侵害國家有關證券、期貨交易的管理制度,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而且還會由此造成投資者的利益主要是經濟利益重大損害。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編造並且傳的傳播。編造、傳播行為必須同時成立才能構成本罪。不然,雖然編造了虛假的資訊但沒有加以傳播,或者雖然傳播了虛假資訊但這資訊不是自己所編造,如道聽途說後又散佈給他人的,就不應以本罪論處。當然,行為人編造後故意要他人傳播的,亦應認定為其既編造了且加以傳播。他人被人要求傳播,其如果明知所要其傳播的虛假資訊是編造的,對他人也應當以本罪行為論處。但他人如果不知道是要求人編造的,則不宜認定為本罪的既編造又傳播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沒有編造,而是將所取得的資訊加以利用或洩露,如屬內幕資訊,則應以內幕交易或洩露內幕資訊行為論處。期貨交易市場,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後果為必要。如果沒有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未造成實際危害後果或雖然擾亂了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了實際危害後果但不屬於嚴重的後果,亦不能構成本罪而以本罪定罪科刑。所謂造成嚴重後果,主要是指因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證券、期貨價格強烈波動;在投資者中引起了恐慌,大量拋售或購買證券、期貨合約;給投資者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單位,又包括個人。後者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綜合上面所說的,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資訊這是行為完全擾亂了我國證券正常交易的行為;只要造成非常嚴重的後果,那麼對於當事人必定就需要承擔起刑事的責任,因此,法院在進行判決的時候就會按犯罪的情節大小來進行處罰,單位犯罪者就會按雙罰制的標準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