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編造並傳播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能判多少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一條 【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資訊,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資訊,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認定標準是:
1、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涉嫌編造並傳播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逮捕嫌疑人後的偵查羈押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六十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編造並傳播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最重的判刑標準不超過5年有期徒刑,可是具體能判多少年也沒辦法準確的回答,有可能只判罰金,這樣一來罪犯只需要交罰金,並不需要到監獄中去服刑,而且罰金的標準也不是固定統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