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金融保險>保險理賠>

編造並傳播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是指什麼?

保險理賠 閱讀(1.88W)

編造並傳播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是指什麼?

我國法律規定,嚴禁在交易市場中編造並傳播期貨交易虛假資訊,但是有一小部分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以身犯險,擾亂市場規則,最後落到坐牢的下場。人們在交易市場中講究誠信,倡導公平競爭,所以遇到這樣的違法行為是絕不姑息的。那麼,編造並傳播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是指什麼?請看下文。

一、編造並傳播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的含義

編造並傳播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是指編造並且傳播影響期貨的虛假資訊,擾亂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其不僅會侵害國家有關期貨交易的管理制度,擾亂期貨交易市場,而且還會由此造成投資者的利益主要是經濟利益重大損害。

二、構成要件

1、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編造並且傳的傳播。編造、傳播行為必須同時成立才能構成本罪。不然,雖然編造了虛假的資訊但沒有加以傳播,或者雖然傳播了虛假資訊但這資訊不是自己所編造,如道聽途說後又散佈給他人的,就不應以本罪論處。當然,行為人編造後故意要他人傳播的,亦應認定為其既編造了且加以傳播。他人被人要求傳播,其如果明知所要其傳播的虛假資訊是編造的,對他人也應當以本罪行為論處。但他人如果不知道是要求人編造的,則不宜認定為本罪的既編造又傳播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沒有編造,而是將所取得的資訊加以利用或洩露,如屬內幕資訊,則應以內幕交易或洩露內幕資訊行為論處。期貨交易市場,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後果為必要。如果沒有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未造成實際危害後果或雖然擾亂了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了實際危害後果但不屬於嚴重的後果,亦不能構成本罪而以本罪定罪科刑。所謂造成嚴重後果,主要是指因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證券、期貨價格強烈波動;在投資者中引起了恐慌,大量拋售或購買證券、期貨合約;給投資者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等等。

2、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單位,又包括個人。後者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三、立案標準

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資訊,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法律條文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資訊,擾亂證券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修正案》將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修改為:“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資訊,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虛假資訊是不存在的,也非真實的,這些不法分子正是犯了編造並傳播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那麼編造並傳播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是指什麼,小編已在上文中給出答案。編造傳播不實的資訊目的是為了影響到人們的思想及行動,從而進一步的影響經濟,有的民眾很容易就上當受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