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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造並傳播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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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造並傳播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怎麼判?

在生活中,編造和傳播證券、期貨的假訊息,對經濟市場造成危害,導致社會治安混亂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對此行為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為自己的錯誤負責。刑法對於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的懲罰有明確的規定。下文對編造並傳播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怎麼判這個問題做出了詳細的回答。

一、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的定義

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是指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的虛假資訊,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二、法律條文

《刑法》

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資訊,擾亂證券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修正案》

將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修改為:“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資訊,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構成要件

(一)其不僅會侵害國家有關證券、期貨交易的管理制度,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而且還會由此造成投資者的利益主要是經濟利益重大損害。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編造並且傳的傳播。編造、傳播行為必須同時成立才能構成本罪。不然,雖然編造了虛假的資訊但沒有加以傳播,或者雖然傳播了虛假資訊但這資訊不是自己所編造,如道聽途說後又散佈給他人的,就不應以本罪論處。當然,行為人編造後故意要他人傳播的,亦應認定為其既編造了且加以傳播。他人被人要求傳播,其如果明知所要其傳播的虛假資訊是編造的,對他人也應當以本罪行為論處。但他人如果不知道是要求人編造的,則不宜認定為本罪的既編造又傳播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沒有編造,而是將所取得的資訊加以利用或洩露,如屬內幕資訊,則應以內幕交易或洩露內幕資訊行為論處。期貨交易市場,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後果為必要。如果沒有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未造成實際危害後果或雖然擾亂了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了實際危害後果但不屬於嚴重的後果,亦不能構成本罪而以本罪定罪科刑。所謂造成嚴重後果,主要是指因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證券、期貨價格強烈波動;在投資者中引起了恐慌,大量拋售或購買證券、期貨合約;給投資者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單位,又包括個人。後者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根據上文我們可以知道該罪是指編造並傳播和證券、期貨交易有關的虛假訊息並造成惡劣影響的行為,犯該罪的可以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處一到10萬元的罰金。在工作中,我們不應該傳播虛假訊息而造成經濟混亂,危害社會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