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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造並傳播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如何量刑?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16W)

一、 編造並傳播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如何量刑?

編造並傳播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如何量刑?

編造並傳播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的量刑,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 【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資訊,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資訊或者偽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從行為人的主觀罪過角度來區分罪與非罪。本罪是故意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主觀故意是其構成的必要條件。如果行為人因工作馬虎,不負責任而提供有關虛假資訊,造成危害後果的,則行為人不構成本罪。構成其他犯罪的,以他罪論處。

2、從虛假性質的角度來區分罪與非罪。編造並傳播的虛假資訊在性質上必須與證券、期貨交易市場相關聯,也即對證券、期貨交易市場的正常秩序具有破壞力。因此,如果行為人所編造並傳播的虛假資訊與證券、期貨交易市場無關,不會對證券、期貨交易市場產生不利影響,則行為人不構成本罪。構成其他犯罪的,以他罪論處。

3、從危害後果的角度來區分罪與非罪。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屬於結果犯,以產生一定的嚴重後果為其具體犯罪基本構成要件。因此,如果行為人編造並傳播的虛假資訊沒有或者程度很輕地擾亂證券、期貨市場,未產生嚴重後果的,行為人不構成本罪,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

4、正確區分本罪與預測錯誤。證券、期貨市場中的預測特指根據有關資料,依據證券、期貨市場前期變化規律,結合有關不變因素,經過綜合分析,判斷證券、期貨市場尤其是證券、期貨市場價格變化趨勢的行為。證券、期貨市場預測對於每位證券、期貨投資者來說是必要的,同時也是法律允許的。但是,預測作為一種從已知推斷未知的分析活動,要受到一系列主客觀因素的影響,預測結果往往與證券、期貨市場的實際情況不相符合,而是存在偏差,甚或正好相反。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編造並傳播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的行為,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式和要求來進行辦理的,特別是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還需要根據編造並傳播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的惡劣後果來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