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仲裁案例>

亂使用管轄權異議有處罰嗎?

訴訟仲裁案例 閱讀(6.21K)

一、亂使用管轄權異議有處罰嗎?

亂使用管轄權異議有處罰嗎?

有一定的處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當事人處罰款,目前並未在法律上對其進行定罪和量刑處理,具體情況由法院對其進行處理,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異議,但不得對司法審理造成損害。

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這就意味著異議人行使異議權不受任何限制,只要在答辯期內提出,無論是否有證據證明,法院都應當"審查"並作出裁定,而且如果當事人不服裁定可以上訴。

對於民事案件,當事人要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當事人提出後,人民法院會進行審查,如果審查確定異議的,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對於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召開庭前會議時,審判人員應當詢問當事人是否對管轄權具有異議,並及時審查。

二、管轄權異議上訴費用的交納標準是什麼?

1、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管轄有異議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出,不須交納訴訟費。

2、對人民法院的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不須交納上訴費。

3、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不服提起上訴後,二審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裁定、駁回上訴的,在裁定的同時裁定管轄權異議的受理費在二審裁定生效後向一審法院交納。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受訴法院審查後認為確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告知雙方當事人,但不作裁定。所以,管轄權異議成立後移交的案件不需要重新立案,由接受移送的法院直接安排開庭。

亂提管轄權異議需要受到一定的處罰,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時,不需要繳納上訴費用,要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交書面的申請書,人民法院受理之後,會對管轄權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要將案子移交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