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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殺人的區別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61W)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殺人的區別是什麼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殺人罪都是對公民的人身權利的侵害,但是很多人對於如何區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殺人罪不是很瞭解,本站小編將在下文為您詳細介紹有關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殺人的區別的知識,希望對您有幫助。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殺人罪的區別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

區分兩者的標準是使用危險方法實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為人使用的危險方法是殺人、傷人或毀壞公私財物,其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構成本罪;如果其行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分別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如果行為人用危險方法侵害了特定的物件,對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並無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構成本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謂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但與上述危險方法相當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司法實踐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現在:

(1)以私設電網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私設電網,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明令禁止任何個人、單位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擅自架設電網,否則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同時,私設電網也是一種危險方法,其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物件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這種行為,無論是從主觀方面還是從客觀方面,都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徵。

(2)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這種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往往是出於故意。這種危險方法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的危害性相當,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徵。

此外,刑法中規定醉酒駕駛並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行為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為,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3)以制、輸壞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制、輸壞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這種行為,行為人在主觀上屬於故意,目的往往是牟取非法暴利或者報復社會,其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徵。

(4)以開槍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向人群開槍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這種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屬於故意,目的往往是報復社會或者尋求新奇刺激而向人群開槍射擊。這種行為,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徵。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必須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實施的危險方法會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在司法實踐中,這種案件除少數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持希望態度屬於直接故意構成外,其他多數持放任態度屬於間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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