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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22W)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

指過失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觀表現為過失,該罪屬於結果犯,不同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有造成嚴重後果才能以該罪論處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司法實踐中,過失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式多種多樣,至於其具體包括哪些形式,立法上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應把握以下兩點:

(1)過失以其他危險方法是指失火、過失決水、過失爆炸、過失投毒以外的危險方法;

(2)過失以其他危險方法是指與失火、過失決水、過失爆炸、過失投毒的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相當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因此,對過失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既不能作無限制的擴大解釋,也不能任意擴大其適用範圍。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人對其使用其他危險方法可能發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結果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或者應當預見這種嚴重結果可能發生,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了這種嚴重結果。這兩種過失對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均持否定態度,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發生。這一特徵是行為人負處罰的主觀基礎。

二、刑法條文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

司法認定

該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一)在客觀方面都表現為使用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但前者必須是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才構成犯罪;後者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也構成犯罪。

(二)在主觀方面前者由過失構成,後者則出於故意。在司法實踐中,對間接故意與過於自信的過失構成的上述犯罪難以區分。二者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均已預見,並且都不希望結果發生。但前者雖不希望卻未採取避免結果發生的任何措施,而是心存僥倖任其發生,危害結果發生與否均不違背行為人的意願。後者行為人則採取一定的措施,或者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結果發生的主、客觀條件,只是過高地估計和輕信了這些條件,才使得危害結果未能避免,發生這種危害結果違背行為人的意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若干司法解釋

《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05.13)

第一條 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所有涉及到共同安全的罪行都是非常的嚴重的,但是其中包括了概括性的罪名還有一些一般的罪名,就比如今天所說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必須要符合一個客觀要件,那就是要危害公共安全並且有大到嚴重後果的才能夠成立該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