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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是怎樣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8.29K)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是怎樣的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險方法是與放火、爆炸等相當的危險方法。在這裡我們可以知道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廣大公眾安全是由很大威脅的,那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是怎樣的?會不會對犯此罪的人處以死刑呢?關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請閱讀下文了解。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觀表現為故意。與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該罪屬於行為犯,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能夠成該罪。因此,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個獨立的罪名,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各種不常見的危險方法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罪是一種複雜的社會現象,同一型別的犯罪,同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具體的犯罪方式也多種多樣。隨著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不斷髮展,犯罪者還會變換新的犯罪方法,出現新的犯罪形式。法律不可能、也沒有必要把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險方法一一列舉出來。法律在明確列舉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等四種常見的危險方法的同時,對其他不常見的危險方法作一概括性的定義,這樣有利於運用法律武器同各種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作鬥爭,保衛社會公共安全。

在司法實踐中,對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必須嚴格掌握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構成要件,既不能作無限制的擴大解釋,也不能任意縮小適用的範圍。因為法律規定的其他危險方法是有限制的,只有行為人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採用的危險方法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的危險性相當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才構成該罪。

按照《刑法》第115條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據上文的介紹,相信大家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已經有了一定的瞭解。我國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時根據是否造成嚴重後果來界定的。如果未造成嚴重後果,則是在三年到十年之間量刑。如果造成了嚴重後果,則最高可以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