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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構成要件是: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財產的安全。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謂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與上述危儉方法相當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必須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的故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