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94W)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 依照刑法第114條和刑法第115條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國《刑法》第114條、第115條規定的一個具體罪名,該罪名是一種社會危害性嚴重的犯罪。根據刑法規定,我國刑法學界大多數學者主張的主流觀點認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性相當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我國刑法分則十大類犯罪中危害公共安全類罪中的一個具體罪名,它與放火罪、爆炸罪、決水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罪名相併列,具有同質性、危害性、相當性。所以,理解這一罪名的概念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考量:

1、本罪的危險方法是該罪名客觀方面的概括性表述,它不是一個具體的方法,而是指與放火、爆炸、決水、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方法以外的某一類危險方法的總稱。

2、本罪的危險方法是指其與放火、爆炸、決水、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方法一樣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性質,即同質性。現實中危險方法的表現形式多樣,但其目的性確有不同。有的雖然表現形式相同,其目的性也會不同,如同樣是用機動車撞人,有的是對特定的人員實施的,有的是對不特定人員實施的,二者在刑法中的罪名往往是不同的。

3、本罪的危險方法是指其具有社會危害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顯著特徵之一。現實中危險方法有很多,並不是所有的危險方法都具有社會危害性。如科學實驗的行為具有危險性但並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實踐中應當把危害性與危險性相區別。

4、本罪的危險方法是指與放火、爆炸、決水、投放危險物質等一樣具有相當性的危險方法。所謂的相當性是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相當。對於未達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程度的危險方法不能構成本罪。如在封閉空間私拉電網的行為與開放空間私拉電網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是有很大差別的。所以,判斷是否屬於本罪中的危險方法的標準就是看其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由此可見,本罪的危險方法是與放火、爆炸、決水、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方法具有同質性、社會危害性和相當性的有機統一體,三者不可或缺。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對民眾的健康財產造成嚴重隱患的一種行為。針對於這種行為,我國是嚴重杜絕這種行為的發生,所以在管控方面會採取比較嚴格的方式。如果一旦發現有人意圖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將會對其進行調查傳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