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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認定是怎樣的?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26W)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認定是怎樣的?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認定是怎樣的?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認定可以從其構成要件進行分析。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具有自主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使用放火、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方法對社會公共安全構成威脅的行為。

客體要件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如果行為人用危險方法侵害了特定的物件,對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並無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構成該罪。

客觀要件

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謂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但與上述危險方法相當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該罪的其他危險方法包括兩層含義:

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

其他危險方法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的危險性相當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主體要件

該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必須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觀要件

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實施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在司法實踐中,這種案件除少數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持希望態度屬於直接故意構成外,其他多數持放任態度屬於間接故意。

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罪是否存在未遂狀態?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未遂形態。具體原因如下:

第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罪侵犯的客體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這種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持放任態度的間接故意,有些學者的觀點認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存在未遂狀態,即造成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狀態時,就是危險犯的既遂,反之則不構成犯罪。

一方面,這種觀點混淆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將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作為犯罪的構成要件,而實際上這是一種類推解釋。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件中加上“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作為構成要件,是不當的類推,也違反了我國罪刑法定、禁止類推的原則。

另一方面,這種觀點還混淆了犯罪構成要件與犯罪既遂條件的區別,即“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狀態”既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處罰根據,也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成立要件,即只有當行為具有造成公共安全危險時,才能成立本罪,而不管將這種危險理解為行為的屬性,還是理解為作為結果的危險,都成為犯罪的要件,而非既遂的標誌,這必然導致未遂、預備、中止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結論,顯然不能令人接受。

在現實生活當中,如果通過危險的方法危害到社會公共安全,那麼將是會構成《刑法》當中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畢竟這將會影響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所以必須嚴厲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