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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麼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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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空拋物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麼聯絡?

高空拋物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麼聯絡?

1、高空拋物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聯絡為高空拋物的行為可能會被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

第五條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2、高空拋物犯罪從重處罰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

第六條 依法從重懲治高空拋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1)多次實施的;

(2)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

(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

(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除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罰外,高空拋物的行為還有可能會被按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

第七條準確認定高空墜物犯罪。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二、高空墜物免責事由都有哪些?

高空墜物免責事由包括

1、“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

。相較於被害人來說,可能加害人與實際加害人同住一棟建築物內,對於建築物的情況較為了解,具有地理優勢和人脈優勢,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找出實際加害人來免除自己的責任。

2、“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

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於侵權行為發生時根本不可能在建築物內或傷人物品不可能歸屬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客觀方面免責。

《民法典》

3、不可抗力。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條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除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罰外,高空拋物的行為還有可能會被按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重大責任事故罪來定罪處罰。具體犯的是什麼罪、犯罪後怎麼處罰,一般由法院審理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