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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23W)

什麼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信很多人看到這個罪名就已經懵了。其實這只是一個概括性的罪名,並不是我們常見的具體罪名。那麼究竟什麼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請大家約定下文了解。

一、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義: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是指過失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觀表現為過失,該罪屬於結果犯,不同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有造成嚴重後果才能以該罪論處。因此,刑法規定,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認定:

1、該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一)在客觀方面都表現為使用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但前者必須是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才構成犯罪;後者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也構成犯罪。

(二)在主觀方面前者由過失構成,後者則出於故意。在司法實踐中,對間接故意與過於自信的過失構成的上述犯罪難以區分。二者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均已預見,並且都不希望結果發生。但前者雖不希望卻未採取避免結果發生的任何措施,而是心存僥倖任其發生,危害結果發生與否均不違背行為人的意願。後者行為人則採取一定的措施,或者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結果發生的主、客觀條件,只是過高地估計和輕信了這些條件,才使得危害結果未能避免,發生這種危害結果違背行為人的意願。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若干司法解釋

《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05.13)

第一條 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通過上文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過失性犯罪,同時這裡的危險方法也是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