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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巡迴審判的含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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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巡迴審判的含義是什麼

巡迴審判的含義是什麼

巡迴審判是人民法院為方便群眾訴訟,在自己的轄區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採取巡迴流動的方式,選擇案件發生地、當事人所在地或其它方便群眾訴訟的地點開庭審理民事案件的一種審判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需要進行巡迴審理,就地辦案。

適用範圍

巡迴審判可適用於簡單民事案件的一審程式和二審程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在適用案件型別方面主要有以下及項:1、婚姻家庭類(離婚糾紛;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糾紛;繼承糾紛) :2、相鄰關係類(宅基地糾紛;通行、通風、排水、採光等糾紛) 3、標的額較小的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4、標的額較小的合同糾紛

現階段人民法院巡迴審判存在的問題

1、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的缺失。現階段,由於我國地理環境、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較大和文化觀念的不均衡,各地法院進行巡迴審判的具體運作方式均表現出一定的差異性。突出表現為適用範圍不明確、期限不規範、地點不固定、程式不統一等。實踐中對案件的審理是否適用巡迴審判,完全是憑審判人員的工作經驗以及對上級法院政策的認知程度,造成各地操作混亂。

2、法院工作人員的安全保障有待提高。由於巡迴審判大多是在離市區較遠的農村和社群等。加之法院工作人員人數較少,庭審秩序不好維持,若遇到有擾亂庭審秩序的事件發生時處理方式不當,極有可能引起一些村民或群眾的不滿,發生毆打事件,威脅到審判人員的人身安全,這就導致一些法官由於擔心自身及同事的人身安全而不敢巡迴審判。

3、執行成本較大。設定巡迴審判的目的是為了方便群眾訴訟、便利法院審判,但現實中,由於在庭審前需要做一系列的準備,如審判庭的佈置、充足的桌椅板凳和來回路途的費用等,這就增加了訴訟成本,給一些辦案經費緊張的人民法院施加壓力。

4、當事人消極抵抗情緒較大。由於大部分巡迴審判所在的農村和社群,當事人本身就是該村或社群的居民,有的當事人礙於情面,不願意在朋友或鄰居面前與對方對峙當庭,拒絕巡迴審判,這就使可供選擇的案件數量大大減少。

三、解決對策

1、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對巡迴審判適用的案件範圍、立案、庭審程式等作出規定,為巡迴審判工作程式提供強大的法律依據。

2、加強安全保障工作。對於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人民法院要有應對突發事件的預案。在巡迴審判的現場派法警維持秩序,防止由於當事人情緒失控而導致當事人以及旁聽人員相互撕打,以保證審判人員、當事人的人身安全。

3、結合轄區實際,聯絡社群、街道辦等相關部門。由於巡迴審判的特殊性,若法院在每次庭審時都自備桌椅板凳、工作人員,勢必會導致司法成本的大大增加。因此,就需要人民法院與相關社群、街道辦進行溝通,讓社群、街道辦適當提供一些會議室、禮堂等作為審判庭使用,同時號召一些積極的居民、村民自發組織維持庭審秩序。這樣,既節省了司法成本,又充分調動了法官的積極性。

4、加大宣傳力度,提高群眾法律意識。各轄區負責部門主動到田間地頭、當事人家中等巡迴審判現場進行宣傳。通過宣傳,讓人民群眾認識到法院訴訟,並不是丟人的事情,而是充分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從而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法律素養和守法用法意識,營造經濟社會發展的良好司法環境。

實踐證明,巡迴審判制度在當前的歷史時期內,因其便民、快捷、高效的審理模式是符合現階段老百姓尤其是廣大農民群眾的司法需求的,在解決涉及農村矛盾糾紛的案件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更是提高司法效率、增強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有力保障。法院設定巡迴審判,其目的是為了實現“便利人民群眾訴訟、便利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但在司法實踐中卻暴露出諸多問題和困難,應引起各級部門的關注。如果處理好實務中存在的上述問題,巡迴審判制度一定會在中國的法治建設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巡迴審判是為了方便對群眾的訴訟案件的處理,這種措施也是為了將隱藏在民眾當中的一些,沒有能力去訴訟的案件得到妥善的解決,從而解決了民眾對於社會以及國家的一些態度問題。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將法律的得當使用植入公民的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