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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提存是什麼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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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債務的制度。交付合同標的物的債務人為提存人;債權人為提存領受人;交付的標的物為提存物;由國家設立並保管提存物的機關為提存機關。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債務人及時了結債務關係,避免產生延遲履行的新債務,有利於保護債務人的利益。

法律上的提存是什麼含義

1、在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債權債務因提存而消滅,債務人不再負清償責任,提存物的所有權轉歸債權人。《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03條規定,“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02條規定,“標的物提存後,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2、在提存人與提存機關之間。提存機關負有妥善保管提存物的義務,提存人可以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者提存之債已經清償的公證證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領人以書面形式向提存機關表示拋棄提存物的,提存人可以取回提存物,但應負擔提存費用。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二條  標的物提存後,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

第五百七十三條  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