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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審終審制的含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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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審終審制是法院審理案件的一種審級制度,指一個案件需經兩級法院審判後方可宣告終結併發生法律效力

兩審終審制的含義是什麼?

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根據這一規定,對於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刑事判決或裁定,被告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人民檢察院認為有錯誤的,可以提起抗訴;但對於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和裁定,被告人不服的不得再提起上訴,同級人民檢察院也不得提起二審抗訴,除死刑案件外,二審判決或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兩審終審制的例外是: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國的最高審判機關,最高院作出的判決或裁定是終審的判決或裁定,不得上訴或抗訴;死刑案件除了適用普通程式,還適用特殊程式,即死刑複核程式,只有經過死刑複核程式後,二審關於死刑的判決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