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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嫖娼的定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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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嫖娼的定義是什麼

提到嫖娼,相信大家都有一定的認識,至少知道這是不道德的,同時也是一種違法的行為。確實,嫖娼行為在我國僅僅屬於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也就是說此時對行為人進行處罰也只是行政方面的。那大家知道法律上嫖娼的定義是什麼嘛?本站小編馬上在下文中為你介紹。

一、法律上嫖娼的定義是什麼

嫖娼,是指二人及二人以上,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不正當性關係的行為。即非法的性交易,建立於金錢交易上的性關係。

嫖娼在我國受到法律的禁止,賣淫、嫖娼屬於違法行為,賣淫嫖娼更容易傳染性病,乙肝,艾滋病,等各種疾病。

二、嫖娼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1、處罰種類及依據

(1)行政處罰——拘留和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行政強制教育——收容教育六個月到兩年(公安機關自由裁量)。

法律依據:《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第七條規定“對賣淫、嫖娼人員,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注: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罰外,對尚不夠實行勞動教養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決定收容教育”。

同時該辦法第九條規定“收容教育期限為六個月至二年。收容教育日期自執行之日起計算”。

2、處罰的自由裁量問題

決定行政處罰(拘留和罰款)時行政執法機關沒有自由裁量權,必須適用,全國各地行政執法機關基本上都嚴格執行。

決定行政強制教育(收容教育六個月到兩年)時行政執法機關有自由裁量權,可以適用也可以不適用。從行政執法實踐看,北京基本上都適用行政強制教育,北京之外的其他地方一般都不適用行政強制教育。

3、爭取從輕處罰途徑

行政相對人被拘留後收容教育處罰決定出來之前,爭取行政執法機關不作出收容教育的決定。例如向執法機關證明行政相對人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傳染病的、懷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一週歲以內嬰兒的、 被拐騙、強迫賣淫的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等,這些都可以不適用收容教育。

收容教育處罰決定做出以後,行政相對人可以通過積極表現提前解除收容教育。

雖然嫖娼行為在我國不會被認定為犯罪,但此時畢竟屬於違法行為,因此也是會做出處罰的。至於對嫖娼的處罰,上文中也做出了介紹。但現實中既有嫖娼行為又有強迫他人賣淫的行為,那麼此時就會被認定為刑事犯罪,然後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