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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好意施惠的含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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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中好意施惠的含義是什麼?

法律中好意施惠的含義是什麼

好意施惠,是指當事人之間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由當事人一方基於良好的道德風尚實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關係,旨在增進情誼的行為。

好意施惠行為是基於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為,但行為人不具有發生一定私法上的效果意思,不是民事法律行為,而只是一種事實行為。好意施惠關係也不是合同關係,對雙方無法律上的拘束力,當事人之間也不產生債的關係。

二、好意施惠是否承擔侵權責任?

好意施惠人有重大過錯的也要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三、無償合同與好意施惠之間有哪些不同點?

1、主體要求不同

在好意施惠行為中,好意施惠人可以不具備和合同所要求的行為能力,而在無償合同中,合同主體的施惠一方須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並需要履行理性人的注意義務。

2、性質不同

純粹的好意施惠行為既不是法律行為,也不是事實行為,而且也不是準法律行為,而是由道德、習慣等法律規則以外的社會規則調整的社會層面的行為。而在模稜兩可的情況下,則應該根據交易習慣來加以理解,斟酌當事人利益關係和公平原則,進而合理認定某一行為到底是好意施惠還是無償合同等民事法律行為;而無償合同屬於民事法律行為,故二者在性質上存在著差別。

如果通俗點理解好意施惠的話,像見義勇為就屬於好意施惠,比如路上有老人摔倒,過往的人把老人扶起來的就屬於好意施惠,被扶起來的老人,不能要求好意施惠人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