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工具罪一般要怎麼判刑?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44W)

一、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工具罪一般要怎麼判刑?

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工具罪一般要怎麼判刑?

量刑依據《刑法修正案(七)》第9條增訂的《刑法》第285條第3款的規定,犯提供非法侵入或者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資訊網路的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為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式、工具,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故意,行為人是否為營利的目的提供程式、工具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認定

1、劃清本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是否達到“情節嚴重”是區別構成犯罪與否的關鍵所在。

2、劃清本罪與非法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罪、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的界限。實踐中本罪的行為常常與後二罪的行為密切關聯,本罪行為人常常為後二罪行為的實施提供程式、工具,幫助後二罪的順利實施,但法律規定本罪行為為獨立犯罪行為,故其因客觀行為的表現不同而區分為不同的犯罪。

立案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式、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

(一)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實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專門設計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的程式、工具。提供上述程式、工具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情節嚴重,可理解為提供了大量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的;出售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數額大的;由於其提供的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被大量使用造成嚴重危害等。

在當代社會網路非常的發達,所以有關於計算機的一些資訊,都是需要格外的注意的,很有可能存在黑客非法侵入計算機系統,導致計算機內部的資訊洩露,此時就是需要按照《刑法》當中規定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