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式、工具罪的構成要件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8.95K)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式、工具罪的構成要件

刑法第285條第1款保護的是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資訊系統。《刑法修正案(七)》第9條第1款在刑法第285條中增加1款作為第2款,擴大了對計算機資訊系統的保護範圍,將違反國家規定,侵入第1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資訊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或者對該計算機資訊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是指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式、工具,情節嚴重的行為。

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資訊網路的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為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式、工具,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故意,行為人是否為營利的目的提供程式、工具不影響犯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