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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式、工具罪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式、工具罪(刑法第285條),是指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式、工具,情節嚴重的行為。

什麼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式、工具罪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提供能夠用於非法獲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路金融服務身份認證資訊的專門性程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二)提供第(一)項以外的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三)明知他人實施非法獲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路金融服務身份認證資訊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四)明知他人實施第(三)項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五)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情節特別嚴重”:

(一)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