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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式罪怎麼量刑?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93W)

一、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式罪怎麼量刑?

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式罪怎麼量刑?

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式罪的處罰規定具體如下: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資訊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資訊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或者對該計算機資訊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式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對辦理危害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法律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式、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

(一)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實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專門設計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的程式、工具。

提供上述程式、工具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提供能夠用於非法獲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路金融服務身份認證資訊的專門性程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二)提供第(一)項以外的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三)明知他人實施非法獲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路金融服務身份認證資訊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四)明知他人實施第(三)項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五)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

任何完全民事行為人,若是為了獲得非法收入,接受了其他單位或者公民的委託,實施了控制某特定公民、特定企業單位的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式的違法行為,那麼不管犯罪既遂還是未遂,都是有可能會受到刑事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