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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式罪如何量刑?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4W)

一、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式罪如何量刑?

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式罪如何量刑?

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式罪的量刑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資訊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資訊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或者對該計算機資訊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如何去確定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式情形是否嚴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提供能夠用於非法獲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路金融服務身份認證資訊的專門性程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二)提供第(一)項以外的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三)明知他人實施非法獲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路金融服務身份認證資訊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四)明知他人實施第(三)項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五)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情節特別嚴重”:

(一)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任何非法竊取、破壞他人計算機內的資料資訊的行為都是違法的,在日常生活之中發現了此種竊取、破壞行為之後,可以向當地的司法部門舉報。若是發現者不僅不舉報,反而主動去教他人如何實施竊取、破壞行為,那麼提供幫助者、實施破壞行為的人都有可能會受到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