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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工具罪由什麼構成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17W)

一、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工具罪構成

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工具罪由什麼構成

1、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資訊網路的安全。

2、客觀要件:表現為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式、工具,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要件: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故意,行為人是否為營利的目的提供程式、工具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二、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工具罪量刑

依據《刑法修正案(七)》第9條增訂的《刑法》第285條第3款的規定,犯提供非法侵入或者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工具罪立案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式、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

(一)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實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專門設計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的程式、工具。提供上述程式、工具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情節嚴重,可理解為提供了大量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的;出售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數額大的;由於其提供的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被大量使用造成嚴重危害等。

本罪的認定有一個很重要的關鍵點就是情節是否嚴重,要是情節輕微,將不會定罪。但要是明知使用者意願為破壞資訊系統安全還將小系統或者工具售賣,是為情節嚴重。雖然有其他計算機系統罪但是本罪也是可以獨立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