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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工具罪法院如何判?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87W)

一、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工具罪法院如何判?

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工具罪法院如何判?

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工具罪法院會視情況來進行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式、工具,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該款規定處罰。

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式、工具罪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式、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

(一)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實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專門設計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的程式、工具。

提供上述程式、工具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情節嚴重,可理解為提供了大量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的;出售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數額大的;由於其提供的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被大量使用造成嚴重危害等。

綜合上面所說的,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工具就是屬於明知他人實施侵犯還為其提供程式,這種行為是會造成他人的利益受到嚴重的損失,一般法院在判決的時候就會按所造成情節來進行判決,對於輕者三年以下,重者會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