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工具罪具體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資訊網路的安全。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式、工具罪,是指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式、工具,情節嚴重的行為。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式、工具,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故意,行為人是否為營利的目的提供程式、工具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二、立案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式、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
(一)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實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專門設計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的程式、工具。
提供上述程式、工具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情節嚴重,可理解為提供了大量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的;出售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數額大的;由於其提供的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被大量使用造成嚴重危害等。
對於犯罪分子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工具的行為,可以嚴格基於實際的涉案情況來進行量刑處理,犯罪分子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工具的行為,一般是屬於獲得非法利益的行為,造成了嚴重惡劣的影響的可以從嚴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