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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情節嚴重

毒品辯護 閱讀(1.01W)

如何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情節嚴重

在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當中,法律要求行為人情節嚴重的才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時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那麼在實踐中,我們該如何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情節嚴重呢?這可以是關係到對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立案問題,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您介紹一下吧。

非法持有毒品罪作為常見罪名,我國刑法明確規定“情節嚴重”量刑檔,但實踐中由於缺乏具體司法解釋,導致檢法雙方、不同法院之間的認識長期存在分歧,造成同類案件量刑幅度差距很大。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情節嚴重”缺乏相關司法解釋,造成實踐中的量刑差異

《刑法》第384條規定:“非法持有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以北京市兩個案件為例:某法院判決書中認定被告人張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49.8克,繫累犯,依法從重處罰。最終以被告人張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另一法院判決書認定被告人許某、張某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48克,情節嚴重,二被告人均曾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刑罰,繫累犯,依法從重處罰。以被告人許某、張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以上真實案例反映出在檢法以及不同法院對非法持有毒品罪在認定“情節嚴重”的標準不一,存在很大分歧,尤其第一個案例,經檢察院抗訴,二審法院雖然認為支援抗訴意見有道理,但認為鑑於現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中均未有對《刑法》第348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情節嚴重”的情形加以規定,法律依據仍不充分,故駁回抗訴,維持原判。經調研,以北京市某區檢察院為例,2008年至2009年上半年涉及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案件量為56件,持有毒品數量接近50克的案件近10件,一個市不同區域法院對同類案件判罰相差如此之大,如此可見,全國有多少案件呈現類似情況。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情節嚴重”具有存在合理性

(一)從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考慮

《刑法》第5條的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刑罰一定要和犯罪相稱,即罰當其罪。換言之,決定刑罰的輕重要與社會危害性大小相當,重罪適用重刑,輕罪適用輕刑”,[1]審判機關對犯罪分子判處的刑罰要與他所應擔負的刑事責任相均衡,責任重則刑罰重,責任輕則刑罰輕,而且刑罰處罰應體現出一種勻速的、層次的區分,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或者海洛因接近五十克,屬於持有毒品數量大,嚴重威脅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健康權利。法律規定非法持有上述毒品五十克以上,被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但就現有的適用情況表明,目前沒有“情節嚴重”司法解釋,即使非法持有該毒品49.99克,甚至有累犯情節都有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比較一下,只是0.01克毒品的差異,客觀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本文引入的第一個案例,還有累犯的情節,竟會導致四年的刑罰差距,以跨度如此大的刑罰來加以區別和衡量,顯然罪責刑不相適應。

(二)遵循毒品的立法、司法精神

毒品數量直接反映出毒品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對定罪、量刑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是依法懲處毒品犯罪的一個重要環節。縱觀我國刑法對毒品的立法以及司法解釋,毒品數量是決定刑罰輕重的重要情節,根據毒品數量大小,規定了不同的刑罰幅度。如《刑法》第347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可以認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情節嚴重”包括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滿十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等”。可以看出,《刑法》第347條與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規定極為相似,都是針對毒品犯罪,量刑標準主要依據毒品數量,並分別針對情節嚴重進行量刑中重刑和輕刑量刑的銜接,之所以實踐中出現量刑差異很大就在於第347條有相應的司法解釋,而非法持有毒品罪沒有。

三、出臺非法持有毒品罪“情節嚴重”相關司法解釋具有必要性

(一)填補量刑空白

實踐中有的法院認為非法持有毒品罪沒有“情節嚴重”的司法解釋,認定存在一定難度,就採取不認定的方式來規避爭議,使量刑在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出現空白、斷檔,更使法條規定形如虛設,造成普遍量刑畸輕,不利於毒品犯罪的打擊。而目前學術界對這方面的認識也缺乏統一,無法實際操作,如認為“情節嚴重”一般是指多次被查獲持有毒品的等。

(二)促進量刑規範,並有利檢察系統開展量刑建議和量刑監督

隨著法治建設的進步和文明,人民群眾對法院量刑工作越來越關注,而刑事法治領域量刑不公會導致司法公信力下降,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開展的量刑規範化、最高人民檢察院開展的量刑建議工作,都是為進一步規範量刑活動,促進量刑公開和公正。但若法院在量刑時沒有具體依據,勢必仍會造成認識分歧,導致同類案件量刑差距大,檢察系統量刑監督也無法起到作用。因此,該罪補充相應的司法解釋將有利於量刑制度日臻完善,避免全市乃至全國對同類案件的量刑差異,有效遏制自由裁量權的濫用,並給予量刑建議明確的依據,使同類案件的量刑,不同地區的法院以及法官對於犯罪性質和主要情節基本相同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大體一致。

四、北京市、上海市現對非法持有毒品罪出臺相應規範情況

目前,針對非法持有毒品罪“情節嚴重”沒有相應司法解釋造成量刑混亂的情況,北京市、上海市分別採取了措施,出臺了規範檔案。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出臺的《關於非法持有毒品罪適用法律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座談會紀要》),將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30克作為“情節嚴重”的毒品數量基準,即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30克(含30克)以上不滿50克的,視為“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不滿30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但這裡所指的30克作為“情節嚴重”的毒品數量基準,是一般情節下的規定。毒品數量不是唯一和絕對衡量犯罪情節是否嚴重的標準,還有綜合考慮其他量刑情節。如果非法持有毒品數量接近30克,但案件同時存在累犯、再犯、教唆犯、在娛樂場所非法持有毒品、毒品含量較高等其他法定、酌定從重情節的,也可視為“情節嚴重”;相反,如果毒品數量雖在30克以上,但存在其他法定、酌定從輕情節的,要依具體案情判斷是否屬於“情節嚴重”,不宜一律認定為“情節嚴重”。

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釋出的滬高法[2005]83號《上海法院量刑指南(試行)》(以下簡稱《量刑指南》)中第六章從第15條到第22條詳細規定了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量刑標準,涉及到“情節嚴重”的是第21-22條。第21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情節嚴重”:(1)非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三十五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2)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持有毒品的;(3)其他情節嚴重的行為。第22條規定,非法持有毒品情節嚴重的,一般判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處五年以上七年一下有期徒刑:(1)非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四十二點五克以上不滿五十克的;(2)有法定從重情節的;(3)有兩個以上酌定從重情節的。

此外,在《量刑指南》總則部分第5條至第10條規定了量刑情節適用規則,分別從量刑情節的功能確定、量刑情節的效力評價、同向量刑情節的適用、逆向量刑情節的適用、加重處罰情節的適用和減輕處罰情節的適用,清楚地列明瞭當出現量刑情節時該如何適用。

五、對北京市、上海市現有規範的評析及完善建議

(一)效力問題

《座談會紀要》是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初步解決了法律空白給司法實踐中對非法持有毒品案件量刑帶來的不便,統一了轄區內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執法尺度,但其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釋,僅是一份供北京市東片檢察院和法院處理相關案件時參考的內部檔案,西片檢察院和法院在處理相關案件不能參考,還是會造成北京市檢法以及不同法院對非法持有毒品罪“情節嚴重”認識不一致,其也不能在訴訟文書中引用。

《量刑指南》統一了上海市毒品案件司法實踐執法尺度,規則具體詳細,可操作性強,一定程度地有效遏制自由裁量權的濫用,但只能作為上海市法院量刑參考,不具有普遍法律效力。

(二)規範內容還需完善

1.毒品數量還需斟酌

《座談會紀要》將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30克作為“情節嚴重”的毒品數量基準,採用30克基準的理由是什麼,是否合理。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中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第四款“情節嚴重”包括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滿十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由此可見,達到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七年起刑)的70%即七克就屬於情節嚴重,在三年至七年檔量刑,以此類推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三十五克以上是否應屬於情節嚴重,若司法解釋仍採取30克的基準數量,是否會導致司法解釋裁量方面存在矛盾。

2.兼有其他情節是否影響“情節嚴重”的認定

《座談會紀要》規定毒品數量不是唯一和絕對衡量犯罪情節是否嚴重的標準,還要綜合考慮其他量刑情節。這一觀點是正確的,毒品數量是決定刑罰輕重的重要情節,但不能由此認為毒品數量是量刑的唯一標準,因為對任何犯罪的量刑,都要在分則具體規定的幅度內,同時運用總則相關規定來確定。但該紀要具體到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或海洛因30克左右,兼有其他法定、酌定從重情節、從輕情節、減輕情節是否認定具有“情節嚴重”有些混亂。如非法持有相關毒品數量接近30克,但案件同時存在累犯、再犯、教唆犯、在娛樂場所非法持有毒品、毒品含量較高等其他法定、酌定從重情節的,也可以視為“情節嚴重”;相反,如果毒品數量雖在30克以上,但存在其他法定、酌定從輕情節的,要依據具體案情判斷是否屬於“情節嚴重”,不宜一律認定為“情節嚴重”。筆者認為,應先確定量刑幅度後再按照刑法個別化原則量刑,針對個案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行為人的人身危險程度的主客觀事實情況進行量刑,即“量刑情節的適用要受量刑幅度的限制,不論行為及其行為人有多少個從寬或從嚴處罰情節,在量刑時都不能超越法定刑的範圍或脫離法定刑這個基礎”,因為一旦構成“情節嚴重”即法定刑升格,將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儘管再有法定從輕、酌定從輕情節,還是在情節嚴重幅度內量刑(若有法定減輕或酌定減輕也應上檔再考慮)。同理,非法持有毒品數量不夠基準數,即使再有法定從重、酌定從重情節也應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幅度內量刑。

3.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持有毒品是否構成情節嚴重

我國刑法第六章第七節有關毒品共有11條法條,涉及約20多個罪名,現有司法解釋將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製造、運輸、販賣毒品可以認定為第347條第4款規定的“情節嚴重”,第349條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規定了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從重處罰。《量刑指南》也將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作為“情節嚴重”認定依據,是否借鑑,值得商榷。

4.其他種類毒品數量應及時、定時補充

目前我國規定管制的精神藥品和麻醉藥品已有244種,我國參加的有關國際公約規定管制的精神藥品和麻醉藥品更多達600餘種,涉案的新型別毒品亦不斷出現。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明確了非法持有毒品罪中涉及其他種類毒品數量的認定,如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可卡因五十克以上;嗎啡一百克以上;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等等,但北京市和上海市相關規範檔案在認定情節嚴重方面都沒有納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以外毒品數量,給非法持有其他種類毒品“情節嚴重”認定帶來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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