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尋釁滋事罪從犯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29W)

尋釁滋事罪從犯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我們大家身邊肯定都發生過打架的事情,肯定也都知道打架。打架在我們的國家的法律當中是不允許的行為,打架在法律當中的情況分為很多種,其中就有尋釁滋事,尋釁滋事一般的處罰都是拘役拘留管制等等。那麼尋釁滋事罪從犯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尋釁滋事罪從犯如何處罰

對於從犯,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即根據從犯參與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體情況,或者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因為在共同犯罪中,從犯所起的作用和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比主犯小,因此,從犯承擔的刑事責任應當比主犯輕,而這也是和罪刑法定的原則相適應的。

二、尋釁滋事罪如何處罰

《刑法》第293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

1、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構成尋釁滋事犯罪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前款犯罪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六年。

2、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後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九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4)每增加引起自殺造成重傷、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5)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6)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每增加2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7)每增加尋釁滋事犯罪

對於尋釁滋事罪從犯的認定標準問題我們國家說明的是非常的清楚的,一般情況下對於這樣的問題都是會比主犯的處罰要輕很多的,因為畢竟不是因為從犯而引發的事情。所以說主犯的處罰是最大的。在生活中打架的行為對雙方都會有傷害,所以說,和氣生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