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訴訟>

包庇罪與窩藏罪的區別

刑事訴訟 閱讀(2.5W)

包庇罪和窩藏罪的區別如下:
1、客觀表現方面不同。窩藏罪主要表現為實施積極為犯罪分子提供隱蔽處所、財物,幫助其藏匿,以逃避制裁的行為;包庇罪在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作假證明的行為;
2、定義不同。窩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但仍然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還幫助其逃匿的行為;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但仍然作假證明給以包庇的行為;
3、法律規定的其他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包庇罪與窩藏罪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