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窩藏罪與包庇罪的區別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69W)
窩藏罪與包庇罪的區別是什麼
窩藏罪與包庇罪區別:兩罪的主要區別在於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不同。
(1)窩藏罪主要表現為實施積極為犯罪分子提供隱蔽處所、財物,幫助其藏匿,以逃避制裁的行為。所謂“提供隱藏處所、財物”,是指把犯罪的人藏匿於一定的處所或為犯罪的人提供金錢和物質。行為人既可以把犯罪的人藏匿於自己所用或佔有、使用的地方,如自己的家中、租用的房子、使用的單位宿舍或辦公室等,也可以把犯罪的人藏匿於他人所控制和使用的地方。
(2)包庇罪在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作假證明的行為。所謂“為犯罪的人作假證明”,是指自己向司法機關和有關組織出具口頭或書面的假證明,意圖使犯罪的人逃避法律追究。如果行為人不是自己提供假證明,而是幫助犯罪的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則可能構成其他罪,不構成包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