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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區別窩藏罪與包庇罪

窩藏罪與包庇罪的主要區別在於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不同:
(1)窩藏罪主要表現為實施積極為犯罪分子提供隱蔽處所、財物,幫助其藏匿,以逃避制裁的行為。
所謂提供隱藏處所、財物,是指把犯罪的人藏匿於一定的處所或為犯罪的人提供金錢和物質。
所謂幫助其藏匿,是指除上述提供的隱藏處所、財物之外的其他幫助犯罪的人逃匿的行為,如為犯罪的人指示逃跑路線、方向。
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這裡的處所是否為行為人所有或佔用、使用,不影響窩藏的性質。
(2)包庇罪在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作假證明的行為。
所謂為犯罪的人作假證明,是指自己向司法機關和有關組織出具口頭或書面的假證明,意圖使犯罪的人逃避法律追究。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一十條,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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