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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如何適用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75W)
剝奪政治權利如何適用
剝奪政治權利是什麼意思剝奪政治權利是依法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我國刑法第54條具體規定了剝奪政治權利主要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和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在適用方式上,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在適用物件上,既包括嚴重的刑事犯罪,也包括一些較輕的犯罪。
1、剝奪政治權利附加適用的物件。根據刑法總則第56條和第57條的規定,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物件,主要是以下三種犯罪分子:
(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適用的物件。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是作為一種不剝奪罪犯人身自由的輕刑,適用於罪行較輕、不需要判處主刑的罪犯。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