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處罰辯護>

什麼是剝奪政治權利 | 要剝奪哪些政治權利?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04W)

什麼是剝奪政治權利 要剝奪哪些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蔘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它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為內容,具有明顯的政治性。從刑法規定看,剝奪政治權利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什麼是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depriv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是指剝奪犯罪人蔘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它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為內容。我國刑法中的剝奪政治權利,是以剝奪政治權利這種資格為內容的,具有明顯的政治性。從刑法規定看,剝奪政治權利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

二、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哪些權利

根據《刑法》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三、剝奪政治權利如何執行

剝奪政治權利依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兩種執行方式:

1、由監獄管理機關執行。

刑法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犯罪分子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在判決生效後,即送往監獄接受教育改造和強制勞動改造,在主刑執行期間,監獄管理機關依照刑法的規定,施行對其剝奪政治權利的處罰,如果罪犯在主刑還未執行之時,其剝奪政治權利的判決已執行完畢,就失去了對罪犯剝奪政治權利的懲罰、教育、警戒作用。

2、由公安機關執行。

被判處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也應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法規定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從主刑執行完畢或者假釋之日起執行附加政治權利。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監獄在主刑執行完畢或者罪犯假釋時,應將其剝奪政治權利的起止期限在釋放證或者假釋證上註明連同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一併轉交其居住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在其居住地公佈,待其執行完畢時應當宣佈,恢復其應享有的政治權利。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