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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剝奪政治權利要由公安機關來執行剝奪政治權利怎麼執行

剝奪政治權利負責執行的機關有:
1、由監獄管理機關執行。刑法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犯罪分子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在判決生效後,即送往監獄接受教育改造和強制勞動改造,在主刑執行期間,監獄管理機關依照刑法的,施行對其剝奪政治權利的處罰。
2、由公安機關執行。被判處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也應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從主刑執行完畢或者假釋之日起執行附加政治權利。
【法律依據】《刑法》第五十八條,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服從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的各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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