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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適用於哪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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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適用於哪些情況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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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適用於哪些情況

《刑法》第五十七條 對死刑、無期徒刑罪犯剝奪政治權利的適應】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根據上述規定,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前提是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哪些情況下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呢?這要根據犯罪行為、情節嚴重程度等來確定。以下是列舉的幾個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危害國家安全罪適用死刑、沒收財產的規定】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第四百三十三條 【戰時造謠惑眾罪】戰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