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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適用哪些人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04W)

剝奪政治權利適用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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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剝奪政治權利,相信大家在生活中都聽說過。這屬於我國刑事處罰中附加刑的一種,一般對於一些政治方面的犯罪,才會在最後量刑的時候做出剝奪政治權利的處罰。那具體來說,剝奪政治權利適用哪些人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可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

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刑法分則的規定。

二、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物件

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物件主要有以下兩種人:

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即實施了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其犯罪性質決定了對他們除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情況外,不論判處何種刑罰,都必須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2、對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型別,包括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但具有很大社會危害性的嚴重犯罪並不侷限於所列這幾種犯罪,只要是危害嚴重的破壞社會秩序的故意犯罪,都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物件,主要適用於雖然實施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但罪行比較輕,在一定聚眾性的犯罪中屬於一般參加者,刑法規定可以單處剝奪政治權利。如,有的人實施了公然侮辱他人的犯罪行為,已構成犯罪,但其罪行危害不大的;又如,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已構成犯罪,但屬於積極參加者而且罪行較輕等等。

現實中,並不是所有的罪犯都會被剝奪政治權利,適用該刑罰有具體的物件規定,而這往往是由《刑法》事先作出規定的。具體剝奪政治權利適用哪些人,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當然了,被剝奪政治權利也有具體的期限,最嚴重的就是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