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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物件有哪些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78W)
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物件有哪些
我國刑法第56條和57條對於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物件做了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蔘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它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為內容。我國刑法中的剝奪政治權利,是以剝奪政治權利這種資格為內容的,具有明顯的政治性。從刑法規定看,剝奪政治權利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
根據刑法第56條和第57條的規定,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物件主要是以下三種犯罪分子
(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對該類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根據1997年12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覆》的規定,對故意傷害和盜竊等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和犯罪情節惡劣、罪行嚴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六條
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七條 
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